中央设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执行国安法 - 昭传媒 UniqueMedia.hk
     

中央设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执行国安法

中央公布港区国安法草案的主要内容之中,包括中央将会在港设立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判香港的国安形势,监督和指导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并可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香港亦会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任主席,并由特首指定法官负责处理案件。

港区国安法内规定,在现时三个驻港机构之外,会再增加一个“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职责包括研判香港的国安形势,就国家安全战略和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也会监督及指导特区履行职责,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而公署要遵守香港法律,也会与香港的执法及司法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

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的案件可以行使管辖权,亦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

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草案没有禁止外籍法官审理国安法案件,但规定由特首从现任或符合资格的前任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庭、上诉庭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审理。

港区国安法草案亦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监督及问责。

委员会由特首担任主席,除了三名司长,还包括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及特首办主任。委员会中包括国家安全事务顾问,人选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会就特区履行职责事务提供咨询意见。

草案又规定警务处要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这个部门的负责人都是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成员。律政司则要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检控工作。

法工委的说明提到,港区国安法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结社、集会自由,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讯或者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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