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執法受監督制衡 市民仍有司法覆核權
港區國安法列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強調,執行國安法並非完全不受制衡和監督。他指當事人仍可對國安委以外的執法機關提出司法覆核,或者投訴有關的警員。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亦表示,警務處的人員如何執行細則、有無越權、程序是否正確,是可以受司法覆核挑戰。
港區國安法規定,當局辦理國安案件時,部分行動可以在無法庭手令,只是保安局局長或高級警務人員批准下進行,包括搜查地方、凍結財產、要求發布人或服務商移除電子訊息、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等。李家超在一個電視節目上表示,這些行動並非完全不受制約和監察。
他指警務處國安處人員亦受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的制度監管,市民仍然可以作出投訴。對於多個互聯網通訊和社交平台暫停處理港府索取用戶資料要求,李家超強調根據港區國安法,警方可向法庭申請要求服務供應商交出資料;而警務處處長有權懷疑訊息危害國安時,要求供應商移除訊息。李家超又解釋國安法下,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由特首批准,有別於其他案件由小組法官授權,是因為資料敏感,屬國家級層面。
而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在一個研討會上就表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日前公佈的實施細則本身不受司法覆核,但國安法下有分內地和香港管轄的案件,警務處的人員在執行時有無越權、程序是否正確,是可以受司法覆核挑戰。
她又指若果純粹講法理原則,中央可以要求所有案件都在內地審訊,正如西班牙加泰羅尼亞國會通過獨立,所有政治人物都送到首都馬德里審訊,而不是在巴塞羅那審訊。她說,港區國安法下的安排,是中央尊重「兩制」,讓大部份案件在香港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