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圍警總趁起哄打警員 26歲地盤工暴動及襲擊罪成
一名26歲地盤工涉嫌去年6月26日晚上包圍警總期間,趁群眾起哄襲擊一名準備上班的便衣警員,早上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及普通襲擊兩項罪名成立,是反修例示威中,首宗經審訊後定罪的暴動案件。法庭稍後會聽取辯方求情。
案情指,當晚穿灰色T恤的警員張金福前往警總上班期間,被示威者襲擊,包括遭被告岑曉麟打中右邊咀角,報稱令口內痱滋疼痛,他其後情急之下,拿起警總平台雪糕筒及一支水刮作防衛。
控方依賴相關警員的唯一身體傷害,就是他的口腔潰瘍、即俗稱「痱滋」,遭被告揮拳擊中嘴角時打至爆裂,警員曾經形容「痱滋」「爆咗」,「事後痛足一星期」,控方指這並非短暫不適,屬明顯的身體傷害。
法官郭啟安在裁決書中提到,被告承認案發時與其他示威者正在搬「鐵馬」及其他雜物,堵塞警察總部車閘的出入口,明顯地被告和其他示威者當時的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法官又在判辭中指出,被告作出襲擊的一刻,狹義上是將自己在庭上承認的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法官批評,被告利用警員意外撞倒一名女子的狀況,而將自己襲擊的意圖講成是防止罪行、保護他人、甚至是自衛,都只是削足適履,認為警員在敵眾我寡之下,絕不可能愚蠢至去試圖攻擊任何人。
法官指出,當晚數以千計示威者為了他們的政治訴求而包圍警察總部,每個出入口以雜物堵塞,在建築物的外牆上塗鴉,噴上侮辱性的字句,有示威者為了掩飾他們的行為和身分,甚至以垃圾袋遮蓋住設置在建築物上的閉路電視鏡頭,這些行為均是極具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至少也是擾亂秩序的行為。
法官表示,被告及其他示威者在襲擊警員前,包圍警察總部並作出以上種種行為,已構成非法集結,不論他們認為行事的動機是要伸張正義或譴責「警暴」,法律絕不容許示威者以漠視法律及社會秩序的方式行事。
法官又說,被告承認當時曾以「兩拳一腳」攻擊案中警員,法庭認為被告當時毋須對警員發出第一拳,他明顯是有意襲擊警員,根據現場片段所見,相關警員一直都沒有攻擊別人的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