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要求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暴動罪不在場被告
一對夫婦及一名女學生被控去年7月28日在中西區參與暴動,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有報道指,律政司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申請就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尋求意見,要求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相關罪行。
據了解,律政司認為,「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相關罪行,亦適用於案發時不在場的被告,認為就上述案件的原審法官要求控方證明被告要與其他違法人士,以同樣方式「集結在一起」是錯誤。但律政司向上訴庭提出尋求意見的相關結果,將不會影響有關案件中3名被告的無罪裁決。
據了解,律政司相信,相關法律觀點對大量公眾秩序案件帶大廣泛潛在影響,指出非法集結及暴動目前性質非常流動,涉及無數不同角色的參加者,原審法官的裁決,非必要地削減部分被告的罪行,包括在距離案發現場一段距離外被捕的被告,以及共同犯案但不必出現在案發現場的被告,例如「哨兵」、協助逃走的司機、武器供應商、在遠處掘磚及收集物資的示威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