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要求上诉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则”是否适用于暴动罪不在场被告
一对夫妇及一名女学生被控去年7月28日在中西区参与暴动,经审讯后被裁定暴动罪不成立。有报道指,律政司按《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1D条,申请就法律问题转交上诉庭寻求意见,要求上诉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则”是否适用于非法集结及暴动相关罪行。
据了解,律政司认为,“共同犯罪原则”适用于非法集结及暴动相关罪行,亦适用于案发时不在场的被告,认为就上述案件的原审法官要求控方证明被告要与其他违法人士,以同样方式“集结在一起”是错误。但律政司向上诉庭提出寻求意见的相关结果,将不会影响有关案件中3名被告的无罪裁决。
据了解,律政司相信,相关法律观点对大量公众秩序案件带大广泛潜在影响,指出非法集结及暴动目前性质非常流动,涉及无数不同角色的参加者,原审法官的裁决,非必要地削减部分被告的罪行,包括在距离案发现场一段距离外被捕的被告,以及共同犯案但不必出现在案发现场的被告,例如“哨兵”、协助逃走的司机、武器供应商、在远处掘砖及收集物资的示威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