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指修訂「傳媒代表」定義並非限制採訪自由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指出,警方參考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來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是希望以第三方及客觀的標準協助前線警員作識別,形容做法比以往更透明及廣泛,並非收窄「傳媒代表」定義,不存在是推出新措施來識別記者,強調尊重新聞及採訪自由。
郭嘉銓在一個電台節目上說,修訂後並不影響記者在公眾地方採訪,若警方作特別便利安排時,基於行動考慮及不能讓全部傳媒進入封鎖區,就要有標準決定便利哪間傳媒。
他又說,今次修訂是由於過去一年多,傳媒生態出現很大轉變,不只有主流傳媒,亦有學生媒體及自由身記者等,警員識別傳媒工作者時有困難,而且《警察通例》已多年無作修改,目前「傳媒代表」的定義亦只是涵蓋兩個記者組織,但有其他傳媒組織異議,因此作今次改動。
對於潛在面對司法覆核,郭嘉銓說,會與傳媒組織溝通,將修訂原因告知業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