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去年8.31灣仔暴動7被告 全部獲判罪名不成立
去年8月31日灣仔爆發反修例示威,有暴徒堵路縱火,在衝突事件中有8人被捕,控以暴動罪。其中,社工陳虹秀早前受審後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已獲釋,其餘7人則繼續審訊,案件本月初審結。法官沈小民今日裁決,裁定7人罪名全部不成立,當庭獲釋。
7名被告分別為自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生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 歲)、無業漢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歲),被控於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當中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軒尼詩道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法官沈小民頒下書面判詞說,毫無疑問當晚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的現象,對某些人而言或者是難得的歷史時刻,不排除有人希望到來見證,由於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帶備防護裝備和手套等是無可厚非,在遇到催淚煙時可有點保護。而警方是在暴動發生後拘捕他們,控方無法證明他們在被捕前的行為。
判詞又認為將穿著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和非法集結是有危險性,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因為除了穿黑色,穿白色或其他顏色的人都可參與暴動。法官又說在錄影片段中,很多人都是以黑色作主色打扮,無可否認黑色越來越被人與這類社會運動扯上關係,但問題是這趨勢是否已到了一個階段,穿黑衣就是暴動的一分子。
法官沈小民指正如在聆訊中警察證人中經常說看到穿反光背心的人,不知道他們實際上是否記者,如果警方都認為這麼特別的裝束,也不能視為來自某一特別組別的人,同一道理,黑衣人的裝束又是否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法官認為控方舉證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7人全部罪名不成立。
另外,第4被告龔梓舜同被控管有一個汽油彈和一支伸縮警棍,法官指影片所見,警長拘捕他前,行人路上已出現了一枝與伸縮警棍極為相似的物體,當時警長仍在老遠追捕示威者,他拘捕龔梓舜後拿著背囊,在地面拾起黑色物件。警長作供說拾起的是他自己的電筒,與影片不吻合,裁定龔梓舜藏有攻擊性武器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