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去年8.31湾仔暴动7被告 全部获判罪名不成立 - 昭传媒 UniqueMedia.hk
     

涉去年8.31湾仔暴动7被告 全部获判罪名不成立

去年8月31日湾仔爆发反修例示威,有暴徒堵路纵火,在冲突事件中有8人被捕,控以暴动罪。其中,社工陈虹秀早前受审后被裁定表证不成立已获释,其余7人则继续审讯,案件本月初审结。法官沈小民今日裁决,裁定7人罪名全部不成立,当庭获释。

7名被告分别为自雇人士余德颖(23 岁)、学生赖姵岐(22岁)、电脑程式员钟嘉能(27岁)、厨师龚梓舜(23 岁)、无业汉简家康(20岁)、莫嘉晴(24岁)以及无业汉梁雁彬(25岁),被控于在湾仔轩尼诗道及卢押道一带参与暴动。当中龚梓舜另被控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指他于轩尼诗道管有汽油弹及伸缩棍。

案中7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获得释放。

法官沈小民颁下书面判词说,毫无疑问当晚的情况并非香港常见的现象,对某些人而言或者是难得的历史时刻,不排除有人希望到来见证,由于不能保证不会遇到暴力场面,带备防护装备和手套等是无可厚非,在遇到催泪烟时可有点保护。而警方是在暴动发生后拘捕他们,控方无法证明他们在被捕前的行为。

判词又认为将穿着黑衣的人,随意视为参与暴动和非法集结是有危险性,有机会冤枉无辜的人,因为除了穿黑色,穿白色或其他颜色的人都可参与暴动。法官又说在录影片段中,很多人都是以黑色作主色打扮,无可否认黑色越来越被人与这类社会运动扯上关系,但问题是这趋势是否已到了一个阶段,穿黑衣就是暴动的一分子。

法官沈小民指正如在聆讯中警察证人中经常说看到穿反光背心的人,不知道他们实际上是否记者,如果警方都认为这么特别的装束,也不能视为来自某一特别组别的人,同一道理,黑衣人的装束又是否代表一定是参与暴动的人?法官认为控方举证未能达至毫无合理疑点,裁定7人全部罪名不成立。

另外,第4被告龚梓舜同被控管有一个汽油弹和一支伸缩警棍,法官指影片所见,警长拘捕他前,行人路上已出现了一枝与伸缩警棍极为相似的物体,当时警长仍在老远追捕示威者,他拘捕龚梓舜后拿着背囊,在地面拾起黑色物件。警长作供说拾起的是他自己的电筒,与影片不吻合,裁定龚梓舜藏有攻击性武器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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