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強調議員違誓言需負法律責任
律師會促請政府回應取消4名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法律依據等公眾關注問題,政府回應,《基本法》第104條明確要求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而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6年曾就有關條文所作《解釋》,若宣誓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需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政府發言人表示,楊岳橋、郭家麒、郭榮鏗及梁繼昌 4名議員早前報名參加原定9月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認為4人尋求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以干預特區事務。楊岳橋等人更表明意圖確保在立法會佔多數後,行使議員權力,無差別否決任何由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議等,逼使政府接受若干政治要求。
而律政司長鄭若驊亦在網誌指出,中國是單一體制的國家,權力來自中央,當需要處理涉及憲制的問題,理所當然是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行使權力,作出法律決定或制定法律文書,提供具約束力的法律基礎。
鄭若驊又提到特區政府在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後,隨即宣布四位議員即時喪失資格,說這四人已經在原定立法會換屆選舉被裁定提名無效,根本不能參選,更談不上出任議員,但今年出現特殊情況,因押後選舉而令立法機關要繼續履行職責,而特區政府未有就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104條的解釋,進行相關本地立法,因此面對特殊憲制秩序問題,向中央提出請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