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强调议员违誓言需负法律责任
律师会促请政府回应取消4名立法会议员资格的法律依据等公众关注问题,政府回应,《基本法》第104条明确要求立法会议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6年曾就有关条文所作《解释》,若宣誓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发言人表示,杨岳桥、郭家麒、郭荣铿及梁继昌 4名议员早前报名参加原定9月举行的立法会换届选举,被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认为4人寻求外国政府或政治组织以干预特区事务。杨岳桥等人更表明意图确保在立法会占多数后,行使议员权力,无差别否决任何由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议等,逼使政府接受若干政治要求。
而律政司长郑若骅亦在网志指出,中国是单一体制的国家,权力来自中央,当需要处理涉及宪制的问题,理所当然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行使权力,作出法律决定或制定法律文书,提供具约束力的法律基础。
郑若骅又提到特区政府在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后,随即宣布四位议员即时丧失资格,说这四人已经在原定立法会换届选举被裁定提名无效,根本不能参选,更谈不上出任议员,但今年出现特殊情况,因押后选举而令立法机关要继续履行职责,而特区政府未有就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104条的解释,进行相关本地立法,因此面对特殊宪制秩序问题,向中央提出请求,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