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警员行动时不展示编号违人权法 监警会将研判决再跟进
高等法院裁定,警方执勤时不展示警员编号,及以行动呼号代替的方式,并不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法庭判记协、右眼受伤的前男教师杨子俊,以及三名在示威中受伤的市民陈恭信、鲁湛思和吴康联提出的司法复核胜诉,法庭亦批评现行处理警察投诉的机制。监警会主席梁定邦表示,会详细研究判词和检视有否需要跟进。
高院法官周家明于判词指出,《香港人权法案》第3条的“不得施以酷刑或不人道处遇”条文,即使于紧急情况下,都属“绝对”及“不容损害”,政府必须尊重,法庭亦需保护。判词又指,当蒙面警员执勤时,他们更有需要让人识别,令一旦受不法对待的受害者有效投诉及提出法律行动。
判词指出,警方于处理反修例示威的“踏浪者行动”中,以行动呼号或于警员头盔上的标示取代警员编号的做法,并不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指行动呼号并非独一无二,不同警员轮替到同一部队时,会使用同一编号。
判词指,过往曾经出现多名警员同时挂上同一行动呼号,亦有警员以其他物件遮挡行动呼号,甚至没有佩戴行动呼号卡,而警务处处长并没有有效方法令警员妥善挂上行动呼号,或处分没有有效挂上行动呼号的警员,防暴警员头盔的标示,展示于头盔后方,亦影响认证警员的效果。
判词认为,保持投诉处理制度有效运作,比警员担心被“起底”更为重要,又认为展示警员编号不会直接披露警员身分,展示编号亦有助处理对警员的投诉,法庭有权判断于审讯时,是否容许披露警员身分。
监警会主席梁定邦表示,仍未看法院的判词,监警会详细研究和检视有否需要跟进。被问到今次的判决是否显示,对当时无法投诉人士不公平,梁定邦表示,香港有法庭程序处理,又说,不认为警方是蓄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