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利益归被告 陈浩天非法集结及袭警脱罪 - 昭传媒 UniqueMedia.hk
     

疑点利益归被告 陈浩天非法集结及袭警脱罪

已禁止运作的香港民族党前召集人陈浩天涉嫌于去年7月13日“光复上水”游行中参与非法集结和袭击一名警署警长,案件在西九龙法院作出裁决,裁判官王诗丽指,案中证词及证物未能证明犯案者就是陈浩天,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控罪指陈浩天在去年7月13日“光复上水”的上水游行结束后,在新运路及智昌路交界继续聚集,连同其他身份不详的人非法集结,并袭击警署警长陈国深。

裁判官王诗丽在裁决中指出,虽然警方去年8月30日拘捕被告后,在其身上搜出一张八达通,该八达通的纪录显示,曾在案发当日使用,由港铁大围站前往上水站,虽然被告居于沙田,但没证据显示他就是使用八达通的人,而事实上,纪录显示的出闸时间为下午5时32分,与案发时间相近,若说被告甫出闸便参与犯案,时间无疑过于紧迫。

裁判官又认为,犯案者的衣服、眼镜和肩袋款式普通,并没有特别的特征,证人亦非辨认样貌的专家,说不出黑点是胎记还是其他东西。裁判官认为,现场片段只短时间拍摄到犯案者正面,而犯案者的面形、鼻子和嘴巴等被口罩遮蔽,法庭无法单凭截图中人外露的眉毛和眼睛辨认容貌,加上影像模糊,故未能确认被告就是犯案的人,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裁定被告两项罪名不成立,故判他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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