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違國安法仍被拒保釋羈柙鍾翰林 犯侮辱國旗罪成判即囚4個月
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於去年5月在立法會示威區,刑毀五星紅旗,被裁定兩罪罪名成立,今日在西九龍法院被判即時監禁4個月。
鍾翰林被控在去年5月14日,在立法會大樓示威區,無合法辯解而公開及故意玷污或侮辱國旗,以及參與非法集結。
鍾翰林於10月底擬進入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尋求政治庇護,但在途中被警方拘捕,他因涉嫌干犯國安法被拘留及提訴,法庭拒絕其保釋外出至今仍版羈押。
鍾翰林現時仍被控一項分裂國家罪、一項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罪,及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即洗黑錢罪行)。其中「分裂國家罪」以《港區國安法》第20條提控,其餘控罪則引《刑事罪行條例》起訴,控方透露另有3至4名疑犯。總裁判官蘇惠德早前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7日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