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前年藏灌水泥铁通认罪原审判囚10日 上诉庭改判监3个月
一名21岁男生,前11月5日年在沙田大会堂遭警方截查,被发现身上藏有灌了水泥的铁通,他早前承认藏有攻击性武器罪,被判囚10天。律政司申请复核刑期,上诉庭今日聆讯,认为原审原则上犯错,改判囚3个月,日后颁发判辞解释理据。
被告司徒浩燊(21岁),他承认于2019年11月5日,在沙田大会堂外管有两支灌有水泥的铁通。原审裁判官温绍明在判刑时,表示不理解为何律政司坚持以《公安条例》提告,而非《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让法庭可以有更多判刑选择,如罚款、感化、社会服务令等,他别无选择只能判监,最终以15天监禁作量刑起点,扣减认罪折扣后,判监10天,而被告已服刑完毕。
律政司代表陈词指,原审裁判官低估控罪的严重性,过份强调被告未有有使用涉案武器,他亦非在冲突现场被捕。律政司代表认为,若被告在冲突现场被捕,罪责会更重,但反之而言,不代表被告非在冲突现场被捕,法庭便可下调刑期。
律政司代表又指,原审裁判官判刑时提到社会正值困难时期,连大人也会受到情绪影响,但正因如此,法庭更应阻吓市民携带武器,防止环境恶化及减低冲突时会诉诸武力的机会,施以更长刑期。
处理案件的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法官彭伟昌及高院法官潘敏琦,最终裁定10日监禁的刑期过轻,而且原则上出错,改以8个月监禁为量刑起点,考虑被告接受第2次监禁时,可能会引起焦虑不安,以及复核时间离案发甚远,再酌情扣减刑期至判囚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