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民撰文指香港選舉制度 從來都屬中央憲制權力非高度自治範圍
清華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院長王振民在《人民日報》撰文指出,香港特區實行的政治制度包括選舉制度,從來是國家事務、中央事權,不屬於高度自治的範圍。修改完善選舉制度首先是中央的憲制權力和責任,然後才是香港以何種方式和程度參與的問題。
王振民的文章說,根據《憲法》和《基本法》,決定特區選舉制度的權力歷來屬於中央,中央有兩種方式行使權力。第一種方式是中央授權特區通過「五步曲」推動選舉制度的改革完善,這種方式在《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作了規定,並通過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明確為「五步曲」,這是對特區主動修改選舉制度而規定的程序。
王振民表示,第二種方式是中央直接行使權力修改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無論回歸前後,這項權力一直獨立存在並行使,不受「五步曲」影響,《基本法》從來不存在特區有獨立修改自己選舉制度的權力。至於中央層面如何修改選舉制度、遵循的程序等,除了《基本法》,還要看《憲法》、《立法法》、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事規則》等。
王振民指出,在「五步曲」走不通的情況下,香港選舉制度又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唯一選擇就是中央直接動用憲制權力修改完善選舉制度,他形容是理所當然、天經地義。中央行使特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權,不意味不聽取香港的意見,無論特區政府或社會各界都有機會參與,有關空間很大。改革完善選舉制度並非削弱民主,香港各方面要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