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金局宣布不能以BNO护照或签证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
有强积金受托人被指接纳计划成员,以BNO签证作为证明文件,申请永久离港,提早提取强积金。积金局发表严正声明,指BNO护照不获政府承认作为有效旅行证件和身分证明,亦不会在香港获承认为任何形式的身分证明,因此强积金计划成员不能依赖BNO护照或相关的签证,作为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的证据。
积金局指出,强积金受托人有责任依据香港法例行事,受托人必须担当把关角色,审视申索人的证据,检视全部事实和资料。
据了解,宏利二月底发出指引,可接受以BNO签证作为永久离港,申请提早领取强积金的证明文件,但要视乎当时的移民政策。除了签证,申请人还要提交补充资料,包括机票和落地证明等,并要到民政事务处宣誓,声明将于何时离港、去哪里。表格列明,积金局或会将个案转介入境处,确认申报是否属实。
有会计师指,政府不承认BNO作为旅行证件和身份证明文件,所申请的签证是否获认可存在灰色地带,提醒市民不要因此而转换受托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