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傾向以一條綜合條例草案處理所有修改選舉法例 會親自督導各選舉環節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接受本地多份報章訪問時表示,完善本港選舉制度的時間表非常緊湊,一定要在未來12個月內,完成本地立法及進行3場選舉。林鄭月娥表示,預料要修改逾20條主體和附屬法例,部分修訂是「牽一髮動全身」,所以傾向以一條「綜合條例草案」形式處理。
林鄭月娥強調會親自督導草擬、聽取意見、公眾解說等工作,認為相關的事情太重要,同港區國安法不相伯仲,不會下放予其他人處理。她又說,一定要做好未來12個月的3場選舉,不存在說「盡量做」,她會親自督導每個環節,不下放他人做,她又說已獲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支持,會「開快車」審議草案。
另外,全國人大會議通過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當中,包括設立香港特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說,任何參選人,無論是參選特首、選舉委員會、立法會,都需要由資格審查委員會確保想參選的人,符合愛國者治港要求,她說委員會的層次一定高過選舉主任,一定更高層次,亦不會只是一個人。
被問到如何看「攬炒派」批評人大決定是民主倒退,民主派無參政空間,林鄭月娥說,愛國者有客觀標準,某人能否參選,答案不在她,而是在對方,又說完善選舉制度只會令參政空間更廣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