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指引:非法集结 不在场被告 亦能以“共同犯罪计划”原则定罪 - 昭传媒 UniqueMedia.hk
     

上诉庭指引:非法集结 不在场被告 亦能以“共同犯罪计划”原则定罪

上诉庭今日颁布判词指,“共同犯罪计划”原则适用于所有普通法法定罪行,而“共同犯罪计划”亦适用于《公安条例》中的“非法集结”与“暴动”罪,故不在现场的被告亦能以“共同犯罪计划”原则定罪。

前年7月28日上环发生反修例冲突,一对健身公司东主夫妇和一名17岁少女,早前被裁定暴动及交替的非法集结罪名不成立,原审法官认为非法集结与暴动罪中,“共同犯罪计划”的检控基础不适用于并非身在现场的3人。律政司向上诉庭寻求法律指引,要求厘清“共同犯罪”是否适用于非法集结和暴动罪,有关结果不会影响3人的无罪裁决。

律政司向上诉庭寻求法律指引的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副庭长麦机智及高院法官彭宝琴审理。

律政司在上诉聆讯强调,在非法集结及暴动案中,法庭应采纳“共同犯罪”原则,即协助、鼓励或教唆他人犯罪者,罪责与身处现场作出实质非法行为者相同。若法例欲排除前者罪责,须在法律条文中清楚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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