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9人非法集結案罪成 4月16日判刑 - 昭傳媒 UniqueMedia.hk
     

黎智英等9人非法集結案罪成 4月16日判刑

有團體到法庭外集會要求重判黎智英。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與8名反對派人士,被控前年8月18日在港島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法官裁定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等7人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案中其餘2人梁耀忠及區諾軒,較早前已分別承認一項及兩項控罪。

法官胡雅文在裁決理由書提到,辯方對《公安條例》提出系統及操作層面的挑戰,指有關條例不合比例及刑罰過重,認為容許警方就和平進行而未經批准集結施加「刑事制裁」,是不合比例地限制公眾的集會權利。觸犯有關罪行,最高監禁5年的刑罰也是不合比例地嚴苛,會對打算行使集會權利的人士帶來寒蟬效應。

法庭認為,受保障權利並非絕對,法律可以限制有關權利。辯方亦未能提出充分基礎,挑戰執法行動違憲及不合比例。法官又不認為,刑罰過重,認為法庭會作出相稱的刑罰,對任何判決亦可提出上訴。

辯方挑戰《公安條例》違憲,法官認為,終審法院已在2005年梁國雄案裁定警方可限制遊行集會自由,因此在《公安條例》下行使「刑事制裁」屬合憲及合乎比例。

黎智英等7人被法官裁定罪名成立。

法官在判辭中又表示,肯定當日由維園至中環遮打道的遊行,屬未經批准集結,又指留意到部份被告在遊行申請的上訴被駁回後,呼籲市民參與集會,認為是想告知大眾可藉集會及疏散的名義參加遊行。而被告當時的路線,與警方反對的遊行路線一樣,認為辯方所指的疏散群眾,只是藉詞繞過法律。 除了黎智英及梁國雄本身因其他案件已被還押,法官批准其餘5名被告繼續保釋,但要交出旅遊證件、不能離開香港。

至於早前已經認罪的同案另外兩名被告區諾軒及梁耀忠,法官聽取求情後,押後至本月16日,連同其他被告一同判刑。2人獲准繼續保釋,但須增加條件,保釋期間不准離港。其中區諾軒因其他案件已被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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