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裁决再次突显政治非法外之地
前年的8月18日,民阵获警方批准在维园举行集会,但主办方却节外生枝,以“流水式集会”为名,呼吁进入维园的示威者“自行离开”。主持人高呼“如果铜锣湾走唔到,我哋就去湾仔走;湾仔走唔到,我哋就去金钟走;如果金钟走唔到,我哋就去中环走”,更派出黎智英、李卓人等反对派头面人物带队前往中环。种种证据都显示这是一场非法游行。日前,有份带领示威者离开维园的9人被区域法院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并被判处监禁式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是次被判刑的人士中,有3位是重量级法律界人士,包括本港“最资深”的资深大律师李柱铭、大律师吴霭仪以及事务律师何俊仁。三人亦曾长期担任立法会议员等公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三人这次都是首次被判刑,再次显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论其地位和背景,若果犯法,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庭判刑后,获准缓刑的几名被告在法庭外再次狡辩,称游行是宪法权利,法庭判刑过重,疑似是“受到国安公署施压”;警方在游行当日对“流水式集会”没有采取执法行动,却在半年后才进行拘捕和检控,是“政治打压”。但基本法第27条所赋予市民的游行集会示威的自由不是绝对的,不顾警方反对举行游行,即使没有发生暴力,也属于未经批准的集结。警方作为执法机构,只要有人犯法,无论时隔多久,都应执法。批评警方在游行当日没有警告或指示,却时隔半年进行拘捕,纯属无稽之谈,也是妄顾法治的言论,绝对不符合他们作为法律界人士的身份。
“犯法就系犯法”,正义可能会迟到,但决不会缺席。法庭判决距离非法游行之日已经超过一年半,违法者终于承担了责任。是次法庭的判决,对社会各界这对公众而言是一场法治教育,对那些妄图利用自己的影响力逃避法律的人而言也是巨大的警示。政治绝非法外之地,揽炒派政客必须好自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