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专员批食环署及建筑署对公厕清洁及维修监管不力
申诉专员公署调查公厕的管理和维修,批评食环署未有分析外判商失责事项,亦无针对投诉数字改善问题。而建筑署对负责公厕维修保养的承建商监管力度和罚则不足,未能产生敦促改善的阻吓作用。
申诉专员公署的报告指,食环署各分区办事处各自备存向外判商发出的“失责通知书”资料,并无上呈至食环署总部作出整合和分析,包括有多少外判商就公厕洁净服务未达标,原因为何等等。食环署亦无就公厕的投诉作出整合和统计,例如哪间公厕最多人投诉、次数和内容等,令问题缺乏长远解决办法。
公署亦发现,食环署向建筑署呈报须维修的项目后,无定期向建筑署查询进度,建议食环署订立具体服务指标及加强监察。
申诉专员公署主动调查发现,建筑署对负责公厕维修保养的承建商监管机制有可改善之处,署方向工程严重延误的承建商,所收取的“算定损害赔偿”金额并不高,其中工程延误日期颇长的个案,由于施工令金额少,赔偿额亦会偏低。
公署主动调查的报告指出,有承建商延误125日的工程,“算定损害赔偿”金额只是54元﹔延误了16日的工程,“算定损害赔偿”金额只是2元,认为工程延误引致部分公厕设施未能开放使用,对使用者造成不便,赔偿额偏低对承建商也未能产生阻吓作用,建议建筑署检视提高施工令罚则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