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9.7沙田站示威 3人暴動及襲警罪成即時還柙 - 昭傳媒 UniqueMedia.hk
     

前年9.7沙田站示威 3人暴動及襲警罪成即時還柙

前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外示威行動中,3人被暴動及襲警罪,法官裁定3人所有罪名成立,要即時還柙候判。

案件在區域法院審理,3名被告分別為劉婉玲(46歲,女公司經理)、謝嘉綸(44歲,活動策劃員)及李俊霖(28歲,技術員)。劉婉玲及謝嘉綸被控在港鐵沙田站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首被告劉婉玲亦因向警員投擲金屬物件,被控襲警。而第3被告李俊霖,則被控抗拒正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法官裁定3人全部罪名成立。

法官郭啟安裁決時提到,首兩名被告和其他示威者當晚的行為,無疑是反映他們不滿警方,而謾罵警員和投擲物件等,就算沒有即時更嚴重的暴力事件出現,法庭亦可以肯定這些都是挑釁警方的行為,具相當的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已經屬非法集結。

法官郭啟安指,後來警員追捕第3被告至車站內,圍觀的示威者隨即起哄,不滿的情緒升溫,隨後用硬物襲擊警員和衝擊控制室的情況是進一步使用暴力,破壞社會安寧,造成了嚴重騷亂,令首兩名被告的行為由參與非法集結演變成最後參與暴動。

就第3被告李俊霖因管有兩支雷射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辯方曾指用電筒照射其他人的行為,當時在不同地方偶有發生,新聞片段也見到曾有警員用強力電筒,認為被告當時只是模仿警員,未必意會到可能違法。

法官認為是強詞奪理,警員夜間執法,用電筒照向可疑人物是無可厚非,辯方不能以個別警員的行為來合理化被告的行為,又指當日第三被告用電筒照射警員眼睛,心知為何警員要追捕他,因此他是明顯地在抗拒正當執行職務警員,並不存在任何自衛或自然反應的抗拒行為,因此抗拒警員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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