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港鐵沙田站暴動 3人分判囚1年至3年9個月
前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發生的暴亂,兩男一女被控暴動、襲警、拒捕等4項罪名,其中女子涉嫌用月餅盒擲向警察。3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案件今在區域法院判刑。首被告劉婉玲暴動罪和襲警罪罪成,共被判囚3年9個月;第二被告謝嘉綸暴動罪成,被判囚3年8個月;第三被告李俊霖拒捕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他更被法古批評是事件的「始作俑者」,判囚1年。
案中3名被告依次為營運經理劉婉玲(47歲)、活動策劃員謝嘉綸(44歲)、電腦工程師李俊霖(28歲)。法官郭啟安判刑時強調,案發前港鐵沙田站已聚集大批示威者,影響港鐵站正常運作,對乘客造成不便,加上暴動期間示威者破壞港鐵站設施,均增加案件嚴重性,認為應判處具懲罰性和阻嚇性刑罰。因此就第一、第二被告面對的暴動罪,郭官以監禁3年半為量刑起點,並因為暴動在重要公共交通設施發生,加刑2個月至監禁3年8個月。
首被告劉婉玲另被控一項襲警罪,郭官判處監禁3個月,其中1個月刑期與暴動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9個月。郭官表示,首被告的行為較第二被告嚴重,如果將襲警罪的全部刑期與暴動罪同期執行,將不能反映此額外控罪,亦會對第二被告不公。
就第三被告李俊霖,郭官判刑時批評他是當晚事件的「始作俑者」,認為如果他當初沒有用鐳射筆照向警員,便不會有之後的事件發生。郭官又批評李俊霖不斷反抗警員拘捕,令在場其他示威者失控,是「難辭其咎」。郭官認為,他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反抗令其他示威者失控,卻在警員將他拖入車站控制室時,繼續反抗阻礙警員關門,引起更大騷亂,由於第三被告面對的兩項控罪性質不同,因此全部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