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國衞指打擊起底條例非以言入罪 鍾麗玲稱刑責需視乎情況
立法會修訂《私隱條例》的法案委員會今早舉行首次會議,審議由政府提出打擊「起底」行為的修例建議。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表示,修例是針對惡意「起底」行為,不存在以言入罪。
修例將「起底」行為訂為刑事罪行,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力,亦設有域外管轄權,即無論起底行為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發生,私隱專員都可要求移除有關的起底內容。政府建議引入兩級制刑罰,設入罪門檻較低的罰則,而最高則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修例又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力,包括在緊急情況可以在沒有手令下,搜查及拘捕疑犯,又或搜查其電子器材等;議員謝偉俊關注當局如何平衡市民的權利及私隱。
曾國衞表示,如要搜查某人電子器材,必須具備數個條件,包括合理地相信有「起底」事件發生、有關資料在涉事電子器材中、並要在緊急情況下進行,而過程中只限相關訊息,並非整個電子器材的內容。在完成查閱後,執法當局要盡快撰寫報告給當事人檢視,他相信已作平衡。
民建聯的梁志祥舉例,如果有人在台灣作出「起底」行為,當局亦知是何人所做,關注會否發出通緝,否則條例便沒有「殺傷力」。
私隱專員鍾麗玲說,海外執法有複雜性,修例後有清晰罪行及刑責,如果相關人士不移除涉事內容就要負上刑責,當局亦會聯絡海外對口單位,盡量移除相關內容,至於刑責方面,就要視乎程度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