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国衞指打击起底条例非以言入罪 钟丽玲称刑责需视乎情况 - 昭传媒 UniqueMedia.hk
     

曾国衞指打击起底条例非以言入罪 钟丽玲称刑责需视乎情况

立法会修订《私隐条例》的法案委员会今早举行首次会议,审议由政府提出打击“起底”行为的修例建议。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衞表示,修例是针对恶意“起底”行为,不存在以言入罪。

修例将“起底”行为订为刑事罪行,赋予私隐专员刑事调查及检控权力,亦设有域外管辖权,即无论起底行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发生,私隐专员都可要求移除有关的起底内容。政府建议引入两级制刑罚,设入罪门槛较低的罚则,而最高则可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

修例又赋予私隐专员刑事调查及检控权力,包括在紧急情况可以在没有手令下,搜查及拘捕疑犯,又或搜查其电子器材等;议员谢伟俊关注当局如何平衡市民的权利及私隐。

曾国衞表示,如要搜查某人电子器材,必须具备数个条件,包括合理地相信有“起底”事件发生、有关资料在涉事电子器材中、并要在紧急情况下进行,而过程中只限相关讯息,并非整个电子器材的内容。在完成查阅后,执法当局要尽快撰写报告给当事人检视,他相信已作平衡。

民建联的梁志祥举例,如果有人在台湾作出“起底”行为,当局亦知是何人所做,关注会否发出通缉,否则条例便没有“杀伤力”。

私隐专员钟丽玲说,海外执法有复杂性,修例后有清晰罪行及刑责,如果相关人士不移除涉事内容就要负上刑责,当局亦会联络海外对口单位,尽量移除相关内容,至于刑责方面,就要视乎程度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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