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中大二號橋暴動案 5人罪成下月判刑
前年11月反修例風波期間,中文大學二號橋爆有示威者與警方發衝突,5名中大生被控暴動罪及違反《禁蒙面法》等罪,5人今早全部被裁定暴動罪及違反禁蒙面法罪成。法庭將會在10月19日聽取求情及判刑。
5名被告分別是劉晉旭、符凱晴、高志斌、陳歷釋及許貽顓。根據控辯雙方同意的案情指,前年11月11日,有暴動在中大環迴東路和二號橋發生,示威者共發動4次衝擊,警方施放多發催淚彈驅散,向前推進時拘捕5名被告。
法官裁決時表示,首被告劉晉旭作供時表示想盡快離開現場,但衝突期間行進及走近示威人群,並穿上手袖及護脛,這些行為與說法不一致,裁定他證供不合理。法官指,法庭雖然不能確定劉晉旭何時到達現場,但若不打算參與其中,理應盡快離開,並與示威者劃清界線。
劉晉旭在警方展開拘捕行動的短期內被捕,身處的位置與暴動範圍十分接近,法官認為他不可能在驅散前一刻,才到達現場,他的裝束也顯示參與暴動的意圖,推論他自願留守暴動現場與其他示威者集結,裁定劉晉旭暴動罪成。
至於沒有作供的第二至第五被告符凱晴、高志斌、陳歷釋及許貽顓,法官指,4人不可能在驅散前一刻才到達現場,若不打算參與其中,亦有足夠時間離開,及與示威者劃清界線,但事實上4人選擇留在現場,並在警方展開驅散行動的短時間內被捕,裝束也與其他示威者類同,法庭肯定4人在暴動發生時與其他示威者集結,當中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以及硬物,共同目的必然是衝擊警方防線,阻礙警務人員執法,推論4人有意以身在現場,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裁定4人暴動罪成。
法官指,所有被告均被裁定參與暴動,他們必然身處非法集結中,戴上防毒面具其中一個目的,必然是阻止他人識別身分,阻礙警方執法、調查及檢控,裁定5人違反《禁蒙面法》罪成。 另外第二被告符凱晴及第五被告許貽顓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法官指,兩人分別管有金屬鎚頭、螺絲批及扳手,均可用作傷人,裁定兩人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