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中大二号桥暴动案 5人罪成下月判刑
前年11月反修例风波期间,中文大学二号桥爆有示威者与警方发冲突,5名中大生被控暴动罪及违反《禁蒙面法》等罪,5人今早全部被裁定暴动罪及违反禁蒙面法罪成。法庭将会在10月19日听取求情及判刑。
5名被告分别是刘晋旭、符凯晴、高志斌、陈历释及许贻颛。根据控辩双方同意的案情指,前年11月11日,有暴动在中大环回东路和二号桥发生,示威者共发动4次冲击,警方施放多发催泪弹驱散,向前推进时拘捕5名被告。
法官裁决时表示,首被告刘晋旭作供时表示想尽快离开现场,但冲突期间行进及走近示威人群,并穿上手袖及护胫,这些行为与说法不一致,裁定他证供不合理。法官指,法庭虽然不能确定刘晋旭何时到达现场,但若不打算参与其中,理应尽快离开,并与示威者划清界线。
刘晋旭在警方展开拘捕行动的短期内被捕,身处的位置与暴动范围十分接近,法官认为他不可能在驱散前一刻,才到达现场,他的装束也显示参与暴动的意图,推论他自愿留守暴动现场与其他示威者集结,裁定刘晋旭暴动罪成。
至于没有作供的第二至第五被告符凯晴、高志斌、陈历释及许贻颛,法官指,4人不可能在驱散前一刻才到达现场,若不打算参与其中,亦有足够时间离开,及与示威者划清界线,但事实上4人选择留在现场,并在警方展开驱散行动的短时间内被捕,装束也与其他示威者类同,法庭肯定4人在暴动发生时与其他示威者集结,当中有人向警方投掷汽油弹以及硬物,共同目的必然是冲击警方防线,阻碍警务人员执法,推论4人有意以身在现场,鼓励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裁定4人暴动罪成。
法官指,所有被告均被裁定参与暴动,他们必然身处非法集结中,戴上防毒面具其中一个目的,必然是阻止他人识别身分,阻碍警方执法、调查及检控,裁定5人违反《禁蒙面法》罪成。 另外第二被告符凯晴及第五被告许贻颛被控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法官指,两人分别管有金属锤头、螺丝批及扳手,均可用作伤人,裁定两人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