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倡设“没保护儿童罪 ” 不举报虐儿或需负刑责
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报告,建议订立新的“没有保护儿童罪”,对虐儿案的旁观者施加刑事法律责任。法改会建议在 《侵害人身罪条例》 中,加入“没有保护罪”,对虐儿情况等不作举报的旁观者施加法律责任,建议最高刑罚为监禁20年。
新修订的建议包括,与受虐儿童同住并有频密接触的人,以及在机构环境负有照顾责任的人,例如家佣、社工、教师、医护人员,如果无采取合理步骤防止严重虐待发生,都可被列为被告,如果受害儿童受虐或被忽略而死亡,被告最高可被判监20年;如果受害儿童受到严重伤害,被告最高可被判监15年。
法改会相信,建议不会令照顾者和照顾机构的责任和工作量大增。法改会小组成员马宣立强调,新罪行并非不合理地针对专业人士,理解院舍员工可能关注如何避免负上责任,认为只要看到有儿童受到严重伤害后,向上司报告、报警或召唤救护车,已是履行保护责任,相信社会不难理解。
至于受害儿童的年龄定义,法改会建议维持在16岁以下,认为如果提高至18岁以下,将涉及众多政策考虑。法改会又建议,毋须订明被告的最低年龄,指即使被告是未成年的父母,亦要就虐儿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法庭可接纳儿童和成年人的认知和权力有别,作为免责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