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聆讯“共同目的”原则是否适用于暴动等罪 - 昭传媒 UniqueMedia.hk
     

终院聆讯“共同目的”原则是否适用于暴动等罪

2016年旺角暴动案被告卢建民,以及前年反修例运动期间7月28日上环暴动案脱罪的被告汤伟雄提出上诉,要求厘清《公安条例》下“共同目的”原则;以及共同犯罪计划原则中,“被告人不必在场”的原则,是否适用于暴动罪及非法集结罪,终审法院今日展开聆讯。不论本案结论为何,将不会影响汤伟雄等3人去年的无罪裁决,但就会作为今后其他暴动及非法集结案的指引。

代表卢建民的资深大律师李志喜提出,“共同目的”建基于控方必须先证明,被告是为达到相同的目的而非法集结,被告与其他在场人士必须有共同的犯罪目的,她认为即使大批人士聚集在一个地点,他们可以有不同的目的,例如有人是一家人、有人计划在人多的地方“打荷包”,他们不一定是参与非法集结及暴动。

卢建民因参与旺角暴动罪成 2018 年被判囚7年,而汤伟雄则连同其妻子杜依兰及一名16岁少女,被指参与前年7月上环暴动,去年在区域法院被裁定暴动罪名不成立,汤伟雄及他妻子无牌管有无线电对讲机则被罚款10000元。律政司及后就被告两夫妇案中,有关“共同犯罪”是否适用于非法集结和暴动罪,寻求上诉庭法律指引,上诉庭判词指,有关原则应该适用于上述两项罪行。





You may also li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