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例 危害國安者不得任社工
政府計劃在下屆立法會會期修例,令被裁定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人,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工。當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現行條例下,如果有人干犯列表上的嚴重罪行,除非所有社工註冊局成員同意相關人士的社工註冊,否則相關人士將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工。
當局計劃在法例的附表,增設多項罪行,包括《港區國安法》的4項罪行,即是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並增設《刑事罪行條例》的「叛逆」和「煽動」罪。
當局同時指,由於在附表列出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不可行,部分罪行元素從表面看未必與國家安全有關,但在特定情況下,有關罪行也可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
當局指,社工專業透過在社會團體服務,幫助有需要的人,肩負社會責任,如果容許被裁定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履行社工職務,受助人的利益便不獲保障,令社工專業誠信受質疑,社工專業形象受損,當局有需要修例彰顯相關罪行的嚴重性。政府又指,會留意社工註冊局履行法定責任的表現,會在有需要時考慮進一步修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