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炳強稱23條立法只以2003年原草案為基礎
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基本法23條立法不會再考慮2003年政府作出的3項修訂,會以修訂前的草案版本作為起點。他又認為,大部分市民見到本港近兩年情況,都會願意支持23條立法。
2003年七一遊行後,政府曾就23條立法作出3項修訂,包括內地組織被中央禁制後,從屬的本地組織不會在香港被禁;加入以公眾利益作為非法披露官方機密的抗辯理由;以及取消警方在沒有法庭手令,可入屋行使緊急調查權力。
鄧炳強接受《信報》專訪時指,如果有組織在內地危害國安,附屬團體不會因為並非在內地就停止繼續從事相關活動;又指《港區國安法》有賦權警方毋須手令入屋調查搜證,看不到23條為何不應該有相關安排。
鄧炳強又以壹傳媒高層被控違反國安法為例,指有證據顯示傳媒有機會被利用為危害國安的工具,反問是否仍應該提供抗辯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