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裁定「共同犯罪」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案 可以按「從犯罪行」懲處
終審法院裁定,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不會因為被告人身處現場,就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否則會與同罪行中「參與」的元素出現混淆,單純身處現場,並不會招致刑事法律責任。終審庭今次是就兩宗有關暴動罪法律定義的案件合併聆訊及作出裁決。
但終院亦強調,推動、鼓勵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都可以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懲處。
終院的裁決,將會影響多宗正在審理的非法集結或暴動案,其中部分案件因等候終院今次的裁決而押後裁決。
今次終審,源於兩宗暴動案的被告,包括前年7.28上環衝突案被告湯偉雄,以及2016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提出上訴,要求釐清法律觀點。終院裁決亦同時駁回盧建民的定罪上訴。
高等法院上訴庭今年3月曾經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並列舉6類「伙同犯罪」的角色,包括給予指令的「主腦」、提供資金或物資的人、鼓勵或宣傳集結的網民、蒐集物資及武器的後援、提醒警方行動的「哨兵」,以及接載示威者的「家長車」,即使相關人士不在現場,亦屬「共犯」。
終審法院就暴動罪的定義作出裁決,裁定「共同犯罪計劃」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單純身處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
律政司是就前年7月上環暴動案脫罪被告湯偉雄、杜依蘭及一名16歲少女,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的案件提出上訴,要求法庭釐清普通法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以及被告人不必在場原則,是否適用於上述兩罪。
另外,法庭亦裁定,法律上並無規定要求參與非法集結罪或暴動罪人士,必須有額外共同目的,至於2016年旺角暴動案被告盧建民的上訴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