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若骅引终院判辞 称“参与”者即使不在现场亦可以从犯论罪 - 昭传媒 UniqueMedia.hk
     

郑若骅引终院判辞 称“参与”者即使不在现场亦可以从犯论罪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在网志讲述终审法院关于非法集结及暴动罪案件的判决。她引述判辞指“参与”的意思广阔,包括涉及便利、协助或鼓励的行为,控方不需要证明额外的共同目的,“共同犯罪计划”亦不需要基本形式。

郑若骅指出,判辞清楚注明公共秩序可依据“从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全面执行。负责遥距监控和指挥的主脑、为非法集结或暴动提供资金或物资的人、透过社交媒体散播信息鼓励或宣传非法集结或暴动者、为参与者提供后援例如收集砖头或负责把风的人,均可因“参与”而被视为主犯,或因协助及教唆或怂使和促致承担法律责任。

她又表示,假如有一班人同意参与暴动,意图在街道设置杂物堵塞交通,亦得悉当中有人会携带汽油弹。如果他们继续进行计划,而有人使用汽油弹造成严重伤害,则可适用延伸“共同犯罪”原则,暴徒将面对更严重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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