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涉4項選舉非法行為罪 判監10個月
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中,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6個廣告,招致選舉開支超過25.3萬元。他早前承認全部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下午在區域法院判刑,4項控罪各判監10個月,同期執行。
戴耀廷當年提出的「雷動計劃」,招募選民根據計劃提供的建議投票。計劃表明會將當時港大民意研究計劃的滾動民調數據,納入作為推動選民策略性投票的工具。法官表示,考慮案件的規模以及嚴重性,有關計劃招致的選舉開支,影響到選舉的公平性,對獨立、建制派的候選人不公平。而辯方曾提到立法會選舉的比例代表制不公,法官認為即使被告不是候選人、選舉開支代理人,不能亦不應以非法行為糾正。
法官又表示,被告身為大律師,理應更有能力理解法例,批評被告無視選舉法例,是於理不合,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法官早前要求控方詳細交代檢控過程,質疑警方及律政司從報章、社交網站等公開平台蒐證,毋須用太長時間整理,又認為政府公眾諮詢結果如何,均不應影響律政司是否決定起訴,調查時間可縮短,延誤5年起訴不合理。因此最終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選擇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再考慮到檢控有所延誤,而扣減2個月,就每項控罪判處即時監禁10個月,同期執行。戴耀廷因另涉初選案,目前仍被羈押候審。
同案兩名被告,「雞蛋同盟」董事、55歲的葉劍青,和50歲石守正,早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改以每人4萬元簽保守行為處理。
戴耀廷當年提出的「雷動計劃」,招募選民根據計劃提供的建議投票。計劃表明會將當時港大民意研究計劃的滾動民調數據,納入作為推動選民策略性投票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