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沙嘴8.11暴動案 9人判囚40至52個月或入教導所
10名男女涉嫌參與2019年8月11日的在尖沙嘴舉行反修例示威,在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當場被捕,被控暴動罪。其中兩人認罪,7人被裁定罪名成立,一人脫罪。其中一人管有9粒已使用過的催淚彈殼,被裁定無牌管有火器或彈藥罪成。除了一名17歲男學生被判入教導所,其餘被告判監40至52個月不等。
法官王詩麗判刑時指,考慮到案發的示威活動規模大而且嚴重,熙來攘往的鬧市中持續2小時,導致交通嚴重癱瘓、店舖停業,示威者人數遠超當日在場執勤的警員,增加執法難度,示威者多次衝擊警方亦是目無法紀,挑戰法治。
法官王詩麗表示,雖然無證據顯示被告親身作出破壞安寧行為,亦無管有其他攻擊性武器,例如磚頭、汽油彈等,片段只拍攝到他們某一時段在場,顯示眾被告參與程度低,但各被告當日身穿黑衣或深色衣服,配有眼罩、口罩、手套、生理鹽水等裝備,互相壯大聲勢、鼓勵及支持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明顯是有共同目的、有備而來。
各人早前已呈上求情信,法官表示,考慮其中一被告案發時未成年,背景內容正面,羈留期間合作循規蹈矩,相信他是入世未深而犯案,因此判入教導所。至於其餘成年的被告,法官認為需要判監是唯一選項,大部分辯方律師都引用同一事件在今年4月判刑的案例,建議以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但法官認為,案件情節嚴重,決定以4年2個月為量刑起點,雖然部分被告求情時提出有家庭困難、表示已深切反省、願意改過自新等,但法庭需要打擊罔顧法紀、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因此不會扣減刑期。
其中一名被告羅漢銘被指無牌管有9粒使用過的催淚彈殼,早前亦被判一項無牌藏有彈藥罪罪成,9個月刑期有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4個月。
案中9名被告分別是李穎淇、廖偉明、莊嘉灝、聶嘉寶、黃千溥、羅後成、潘冠雄、羅漢銘,以及一名未成年人士,年齡介乎17至30歲。控方案情指,案發時有約2000人集結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曾以水馬堵塞尖沙咀警署入口,撬起行人路的磚塊,以傘陣及水馬等築起路障,佔據行車線,當時亦有人向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警署內一名警員下肢燒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