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沙嘴8.11暴动案 9人判囚40至52个月或入教导所 - 昭传媒 UniqueMedia.hk
     

尖沙嘴8.11暴动案 9人判囚40至52个月或入教导所

10名男女涉嫌参与2019年8月11日的在尖沙嘴举行反修例示威,在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间的弥敦道,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当场被捕,被控暴动罪。其中两人认罪,7人被裁定罪名成立,一人脱罪。其中一人管有9粒已使用过的催泪弹壳,被裁定无牌管有火器或弹药罪成。除了一名17岁男学生被判入教导所,其余被告判监40至52个月不等。

法官王诗丽判刑时指,考虑到案发的示威活动规模大而且严重,熙来攘往的闹市中持续2小时,导致交通严重瘫痪、店舖停业,示威者人数远超当日在场执勤的警员,增加执法难度,示威者多次冲击警方亦是目无法纪,挑战法治。

法官王诗丽表示,虽然无证据显示被告亲身作出破坏安宁行为,亦无管有其他攻击性武器,例如砖头、汽油弹等,片段只拍摄到他们某一时段在场,显示众被告参与程度低,但各被告当日身穿黑衣或深色衣服,配有眼罩、口罩、手套、生理盐水等装备,互相壮大声势、鼓励及支持作出破坏社会安宁行为,明显是有共同目的、有备而来。

各人早前已呈上求情信,法官表示,考虑其中一被告案发时未成年,背景内容正面,羁留期间合作循规蹈矩,相信他是入世未深而犯案,因此判入教导所。至于其余成年的被告,法官认为需要判监是唯一选项,大部分辩方律师都引用同一事件在今年4月判刑的案例,建议以3年9个月为量刑起点;但法官认为,案件情节严重,决定以4年2个月为量刑起点,虽然部分被告求情时提出有家庭困难、表示已深切反省、愿意改过自新等,但法庭需要打击罔顾法纪、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因此不会扣减刑期。

其中一名被告罗汉铭被指无牌管有9粒使用过的催泪弹壳,早前亦被判一项无牌藏有弹药罪罪成,9个月刑期有2个月分期执行,总刑期为4年4个月。

案中9名被告分别是李颖淇、廖伟明、庄嘉灏、聂嘉宝、黄千溥、罗后成、潘冠雄、罗汉铭,以及一名未成年人士,年龄介乎17至30岁。控方案情指,案发时有约2000人集结在尖沙咀柯士甸道与堪富利士道之间的弥敦道,曾以水马堵塞尖沙咀警署入口,撬起行人路的砖块,以伞阵及水马等筑起路障,占据行车线,当时亦有人向尖沙咀警署投掷汽油弹,警署内一名警员下肢烧伤。





You may also li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