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惠珠指釋並無擴大國安委職權 只說明相關權力運用方法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釋法,清晰分析第14和第47條的條文,是「畫公仔畫出腸」。她形容,兩條條文有如齒輪,「打開錶殼就會見到兩個齒輪如何磨合和運作」,強調釋法沒有擴大「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權,只是強化已授予香港處理國家安全問題的自治權,說明相關權力的適用情況及運用方法。
譚惠珠在一個電台節目指,《港區國安法》沒有列明海外律師可否處理涉及國安的案件,但第63條提出,律師辦理國安案時,要保守國家機密、商業機密和個人私隱。她表示,有關國家安全的研判,屬於政策判斷,不是法律問題,應該由行政機關負責,所以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認定個案是否牽涉國家安全問題,是按常理作出的安排,亦非剝奪法院的獨立審判權。
譚惠珠又說,法庭未必掌握國家或國際社會潛伏的危機,因此控辯雙方遇上灰色地帶時,就毋須在法庭糾纏,應由特首發出證明書。 譚惠珠又表示,釋法「對事不對人」,從字面看,並非要判定某位律師可否參與某宗案件,而是從政策和原則上,說明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可否擔任國安案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她說,即使明確決定海外律師不准參與國安案,都並非壞事,指香港不缺律師,司法獨立亦不是由靠「外援」支撐,指過去95%案件都由本地律師負責,但不代表這些案件變成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