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惠珠指释并无扩大国安委职权 只说明相关权力运用方法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港区国安法》释法,清晰分析第14和第47条的条文,是“画公仔画出肠”。她形容,两条条文有如齿轮,“打开表壳就会见到两个齿轮如何磨合和运作”,强调释法没有扩大“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权,只是强化已授予香港处理国家安全问题的自治权,说明相关权力的适用情况及运用方法。
谭惠珠在一个电台节目指,《港区国安法》没有列明海外律师可否处理涉及国安的案件,但第63条提出,律师办理国安案时,要保守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私隐。她表示,有关国家安全的研判,属于政策判断,不是法律问题,应该由行政机关负责,所以由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认定个案是否牵涉国家安全问题,是按常理作出的安排,亦非剥夺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谭惠珠又说,法庭未必掌握国家或国际社会潜伏的危机,因此控辩双方遇上灰色地带时,就毋须在法庭纠缠,应由特首发出证明书。 谭惠珠又表示,释法“对事不对人”,从字面看,并非要判定某位律师可否参与某宗案件,而是从政策和原则上,说明没有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可否担任国安案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她说,即使明确决定海外律师不准参与国安案,都并非坏事,指香港不缺律师,司法独立亦不是由靠“外援”支撑,指过去95%案件都由本地律师负责,但不代表这些案件变成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