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男子2019年尖沙咀警署外暴動罪成 判囚36至45月 - 昭傳媒 UniqueMedia.hk
     

7男子2019年尖沙咀警署外暴動罪成 判囚36至45月

7名男子早前被裁定2019年在尖沙咀一帶參與暴動罪成,被判囚36至45個月。另一名脫罪的被告就因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11個月。8名罪成的被告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應訊。

控罪指,各被告2019年8月11日於尖沙咀警署外,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其中七人暴動罪成,一人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判刑時指,雖然無證據顯示各被告參與或帶領暴動行為,但若非被告親自到暴動現場聲援,帶領暴動者定必勢孤力弱,亦不會如此明目張膽破壞社會安寧 ,因此各名被告罪責不輕。

法官又形容當日的暴動並非性質最嚴重的一種,但規模也不小,估計參與者達數百至上千,有人投擲硬物、汽油彈等持續超過一小時。參考同日同地另外分拆的兩宗暴動案判刑,經考慮所有案情,被告參與的程度、角色等決定以4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而其中兩名被告因藏有鐳射筆或芥末水劑噴壺早前被裁定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額外判囚多一及兩個月。

全數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加上部分被告認罪同意部分案情或身體狀況欠佳等,酌情作部分減刑,七名暴動罪成被告總刑期為36至45個月。

至於一名被告被捕時身處覺士道離事發地點較遠,早前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但因攜帶鐳射筆被裁定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11個月。

部分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候審時間長達3年多對被告造成壓力,希望法庭考慮因而減刑。

法官就指審訊時間長是因為被告遲了認罪或拒絕認罪,而罪責是被告理應承擔,拒絕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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