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男子2019年尖沙咀警署外暴动罪成 判囚36至45月 - 昭传媒 UniqueMedia.hk
     

7男子2019年尖沙咀警署外暴动罪成 判囚36至45月

7名男子早前被裁定2019年在尖沙咀一带参与暴动罪成,被判囚36至45个月。另一名脱罪的被告就因藏有攻击性武器罪成,判囚11个月。8名罪成的被告由囚车押送到区域法院应讯。

控罪指,各被告2019年8月11日于尖沙咀警署外,一段弥敦道参与暴动,其中七人暴动罪成,一人藏有攻击性武器罪成。

区域法院法官林伟权判刑时指,虽然无证据显示各被告参与或带领暴动行为,但若非被告亲自到暴动现场声援,带领暴动者定必势孤力弱,亦不会如此明目张胆破坏社会安宁 ,因此各名被告罪责不轻。

法官又形容当日的暴动并非性质最严重的一种,但规模也不小,估计参与者达数百至上千,有人投掷硬物、汽油弹等持续超过一小时。参考同日同地另外分拆的两宗暴动案判刑,经考虑所有案情,被告参与的程度、角色等决定以48个月作为量刑起点。而其中两名被告因藏有镭射笔或芥末水剂喷壶早前被裁定藏有攻击性武器罪成,额外判囚多一及两个月。

全数被告无刑事定罪记录,加上部分被告认罪同意部分案情或身体状况欠佳等,酌情作部分减刑,七名暴动罪成被告总刑期为36至45个月。

至于一名被告被捕时身处觉士道离事发地点较远,早前被裁定暴动罪不成立,但因携带镭射笔被裁定藏有攻击性武器罪成,判囚11个月。

部分被告代表律师求情时指,候审时间长达3年多对被告造成压力,希望法庭考虑因而减刑。

法官就指审讯时间长是因为被告迟了认罪或拒绝认罪,而罪责是被告理应承担,拒绝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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