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包圍深水埗警署暴動罪成 3人判囚22至32個月
在2019年8月29日大批示威者包圍深水埗警署暴動,當中有9名被告的案件,上月有4名年齡未滿21歲的被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餘下5人之中,有4人早前經審訊後罪成,連同認罪的45歲男被告今在區域法院被判囚22至32個月,兩名未滿21歲的青年則被判入教導所。
區院法官游德康接納本案暴動非最嚴重,考慮當天警方不需以催淚煙驅散、無證據顯示有人受傷或財物損毀,亦無阻塞交通等情況出現。惟游官同時指是次暴動針對警署及警員,批評是直接挑戰法治社會的最前線。
法官游德康判刑時指,其中3名被告有帶裝備更換,顯示他們有預謀參與,雖然當日不算大型暴動,沒有出現堵路及傷亡,但示威者行為直接針對警員,挑戰第一道防線,是加刑的主因。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第一及第三被告等候判刑期間,有努力進修及背景良好,刑期減至2年8個月;第二被告因早前認罪,刑期扣減至1年10個月,其餘兩名被告判入教導所。
被判刑的5名被告,分別為李倩瑩(24歲)、黎擎智(30歲)、陳栩樂(20歲)和彭嘉豪(20歲)上月初被裁定暴動罪成;李倩瑩另面對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罪名不成立。次被告戴家榮(45歲)開審前承認暴動罪,還柙至今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