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歲男子認管有爆炸品罪 判囚3年4個月
一名44歲男子,承認管有爆炸品罪,在區域法院被判監3年4個月。
法官郭啟安在判刑時形容案情嚴重,被告管有的炸藥原料,距離製成土製炸彈只是一步之遙,行為與串謀製造爆炸品無分別,量刑應以監禁6年為起點,考慮到炸彈裝置未完成,可減刑1年,加上被告認罪,最終獲減刑至3年4個月。
被告前年2月,在粉嶺被警方截查時,在他攜帶的行李箱中,檢獲一批可用作製造爆炸品的化學原料及2套無線電遙控。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是替人運送有關物品,警方其後在被告寓所檢獲伸縮棍、弓箭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