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沙咀警署外2019年暴動 10被告判囚4年4個月
11名男女被控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咀警署外參與暴動,其中10人被判囚4年4個月,另一名在案發時未成年的被告,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王詩麗判刑時指,今次是嚴重、規模大及具殺傷力的暴動,挑戰警方權威,加上正值國慶假期並在鬧市範圍,街上行人較多,可能會帶動其他人參與暴動,為無辜行人帶來風險,沒有造成人命傷亡是僥倖,以4年7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各被告曾參與義工等建設性活動,酌情扣減3個月。
至於案發時年僅17歲的被告,法官指專家報告顯示他已汲取教訓,相信判處入教導所可以收阻嚇及更生作用,並培養守法意識。
控罪指,民陣2019年申請國慶日遊行及集會被拒,有人在多區發起集會,在彌敦道有人向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12人當場被捕。其中11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1人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