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选颠覆国家政权案 主犯戴耀廷判刑最重囚禁10年

民主派初选案,45名“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成的被告,今早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刑。法庭裁定首4名被告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和钟锦麟,在案中属于“首要分子”,其中提出初选计划和“真揽炒十步”、时任港大法律学院副教授的戴耀廷,判囚10年,区诺轩判囚6年9个月、赵家贤判囚7年、钟锦麟判囚6年1个月。

4人各因及早认罪,获减刑三分一,另外区诺轩、赵家贤、钟锦麟是从犯证人,协助控方在审讯中作证,以及对法律无知和过往在公职服务上有贡献,再获扣减刑期。其余被告分别判刑50至93个月。
其中第5被告吴政亨,在审讯阶段被控方指与首4名被告同属初选组织者,法庭认为他在《国安法》实施后,自愿和故意继续推动谋划,对其他人施压,致使只有参加并胜出初选的人,方可参加将要举行的立法会换届选举,裁定他是“积极参加者”,同时指出,吴政亨有可能受戴耀廷误导,才误信谋划合法而行事,判囚7年3个月。

其他被告中,法庭认为杨岳桥在公民党参与谋划时积极行事,具领导地位,但因他及早认罪并参与公职服务多年,减刑后判囚5年1个月。梁晃维、张可森和邹家成是“墨落无悔”声明发起人,并在初选后参与2020年7月举行的抗争派记者会,法庭裁定3人在谋划中,比其他同为初选候选人的被告更积极,梁晃维和张可森判囚4年11个月,邹家成判囚7年9个月。其余被告则是初选候选人,法庭裁定他们是积极参加者,在谋划中不可或缺,因应被告不同求情理由和情况判刑。

指定法官陈庆伟、李运腾及陈仲衡颁布82页判刑理由,指案件涉及串谋控罪,因此《国安法》22条规定的处罚类别并不完全适用,但可作参考。法官指,虽然《国安法》没有界定如何把案件划分为“情节严重”或“情节较轻”,但由于《国安法》的立法原意是与本地法律衔接并兼容互补,故在界定案件情节轻重时,着眼点是犯案者行为,及所引起的实质后果、潜在风险和可能影响。
对于各被告在《国安法》实施前的行为是否相关,法官指控罪涵盖的时段自2020年7月1日法例生效才开始,不过法庭绝对可以审视串谋形成之前的事实或情况,来评估串谋的严重程度和规模,以及各被告在谋划中的角色,而法庭并没有针对各被告之前的任何个别行为来判刑。

至于各被告求情理由,法官提及,部分被告以罪行的“不可能性”求情,法庭考虑过案中证据后,拒绝接纳辩方认为谋划必然失败,因此应从轻处罚的说法,至于以“对法律无知”求情,法庭接纳对部分被告适用,但不适用于戴耀廷和杨岳桥,因两人均是律师,而且在推进实行谋划时坚定不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