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案12被告上诉全部被驳回 律政司就刘伟聪定罪上诉亦同被驳回 - 昭传媒 UniqueMedia.hk
     

颠覆案12被告上诉全部被驳回 律政司就刘伟聪定罪上诉亦同被驳回

47人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其中12名罪成被告早前提出上诉,律政司亦就刘伟聪的原审无罪裁决上诉,高等法院上诉庭驳回全部所有上诉。

上诉庭认为,有关无差别否决预算案,最终导致行政长官辞职的谋划,是第一被告戴耀廷构思、倡导及推行的“大杀伤力宪制武器”,目的是颠覆香港特区宪制秩序,属于《国安法》第22条所指的非法手段。连串行为是利用《基本法》第50至52条所订机制来实行,造成《国安法》第22(3)条所述的颠覆性后果,属于当中所指的被禁行为。若有被告同意加入该谋划及参与连串行为,并怀有颠覆意图,串谋罪便罪名成立。

律政司则就刘伟聪被裁定无罪提出上诉。

针对刑期上诉,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庭拒绝接纳该谋划不可能成事为求情理由,做法正确,而将申请人量刑基准一律定为7年,并非明显过高。

法庭亦裁定,原审法庭有权不因林卓廷及梁国雄过往的公职而减刑,因为何任可能的扣减,已被其过往的犯罪行为抵销。至于何启明及陈志全,基于案件罪责严重,因服务社会而获减刑2至3个月已属上限。

就黄子悦及邹家成的刑期安排,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庭下令刑期与正服刑的暴动案刑期分期执行,做法无可批评。两项控罪均极为严重,而串谋控罪的严重性更属前所未见,分期执行是合理决定。另外,因应吴政亨及邹家成在案中的角色及参与程度,原审法庭有理据提高量刑基准。原审法庭以邹家成是“墨落无悔”声明发起人,加刑12个月,没有原则上犯错和没有明显过重。

至于律政司对刘伟聪的上诉,上诉庭认为,律政司未能令法庭信纳原审法庭的裁定有悖常理,原审法庭有权基于整体证据,认为针对刘伟聪的案情有合理疑点,即他是否故意置身如此境地以赚取政治本钱,但实际没有颠覆意图。

12名被告原审被判囚4年5个月至7年9个月不等,包括就定罪及刑期同时上诉的吴政亨、郑达鸿、杨雪盈、何启明、黄碧云、陈志全、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及余慧明,以及就定罪上诉的何桂蓝和就刑期上诉的黄子悦。律政司则就刘伟聪被裁定无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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