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批漁護署調查殘虐動物工作欠成效
申訴專員公署指,漁護署打擊殘虐動物的調查工作有欠成效,有個案顯示職員曾因未能進入單位調查,或未能接觸被虐動物,只根據當時掌握的資料,判斷動物是否被虐;亦有職員因住戶不滿,沒嘗試進入單位視察,在未有確認是否有動物遭殘虐下,只基於1年前的調查結果,及1次單位外視察,就建議停止跟進行動,獲上級批准結案。
公署就這項主動調查結果發表報告,引述漁護署解釋,指職員只可在住戶同意下才可入屋調查,現行法例沒有賦權漁護署,就執法向法庭申請手令。公署向漁護署提出45項主要改善建議,包括考慮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加強署方執法權力,例如毋須在私人處所佔用人同意下,都可進入處所調查。漁護署接納所有建議,並已開始跟進和落實。
公署調查亦發現,漁護署只就涉及大量動物或需動員大量人力的個案制定工作指引,但沒有就一般個案制定指引,令每宗個案調查及執法準則不一,漁護署直到公署展開調查後,才着手制定新工作指引,批評情況不理想。
公署亦關注漁護署對非法使用捕獸器的執管。申訴專員陳積志表示,近月發現有人在黃大仙屋苑後山放置捕獸器,有動物關注組織指,有理由懷疑在香港使用非法捕獸器遠比想像普遍,但《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就非法管有或使用捕獸器並沒有監禁罰則,質疑未能反映罪行嚴重性,亦沒阻嚇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