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仲賢藏鐳射筆攻擊性武器案 被裁定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 昭傳媒 UniqueMedia.hk
     

方仲賢藏鐳射筆攻擊性武器案 被裁定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浸大前學生會會長方仲賢2019年在深水埗被搜出管有10枝鐳射筆,及後抗拒截查,又在警員檢取手機為證物前,將手機重設。他被控3項罪名,今早在區域法院被判拒捕和妨礙司法公正罪罪名成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法官表示,雖然被告無刑事記錄,但妨礙司法公正罪性質嚴重,過往大部分判刑均屬即時監禁。案件押後至下月3日判刑,等待被告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法官游德康裁決時指,同意警方在被告購買10枝鐳射筆後決定截查,是出於合理懷疑,有關警員截查時亦有表明身分和出示委任證,被告明顯知悉警員身分,依然轉身逃跑,並反覆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明顯是刁難警務人員,因此判他拒捕罪成。

被告被捕後報稱身體不適,送院診治,法官相信,被告是於應診期間重設手機,又說雖然未能證明被告手機刪除的通訊程式等內容,是否與案件有關,但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曾在購買鐳射筆時使用手機,不排除是與他人通訊。

法官又表示,被告曾接受高等教育,相信他必定推論到警方的調查方向,認為他刪除手機資料的行為具有阻撓警方調查及司法程序的傾向,裁定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至於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一罪,法官表示,只要證明被告人懷著傷害別人的意圖,即使是一枝筆都可以是攻擊性武器,不過控方未能直接證明被告管有有關物品是出於傷害他人的意圖,被告亦從未提及要用鐳射筆傷害警員。法官指,雖然被告購買10枝鐳射筆令人懷疑,被告亦罔顧鐳射筆放入電池後是否有傷害他人的能力,或轉讓他人後會否用作傷人,但法庭未能定奪有關物品未來會用作什麼用途。

案情指,方仲賢涉嫌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管有10個能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後抗拒多名休班警員的截查,並在警員檢取手機為證物前,將手機重設。他早前否認所有控罪,控方審訊時指出,曾有反修例示威者用鐳射筆照向警員,推斷被告有同樣意圖,辯方則指有關鐳射筆是用作觀星用途,而且裏面沒有電池,不能作為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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