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仔10.9反蒙面法暴亂 8人判入獄33至37個月

2019年10月6日灣仔反蒙面法遊行演變成衝突,11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8人判囚2年9個月至3年1個月,同案3名青少年被告則被判入教導所。
案中的11名被告,上午由囚車分批押送至法院聽取判刑。案發於2019年10月6日,有人遊行抗議政府訂立禁蒙面法,最終演變成衝突,11人在灣仔一帶被捕,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7人同時被裁定違反禁蒙面法,另外一名被告藏有一支雷射筆,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判刑時引述其他案件的判詞,指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只衡量被告的個人行為 ,而是要衡量群眾整體行為 ,案中被告當日蓄意裝備自己,到場鼓動其他暴動者,明知人群有人作出暴力行為或威脅 ,被告自己既不阻止亦不介意 ,便是採納他們作出的行為。
法官指今次衝突不是同類案件中情節最嚴重,但都不是最輕微,暴動任何時候都不應被姑息,策動的人當然要嚴懲,但附和的人不能過於被輕判,決定以35個月為量刑起點。

違反蒙面法的7名被告各判入獄3個月,但林偉權認為案情與暴動罪息息相關,下令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其中一名被告被捕時被搜出通渠水及水槍,另一人被搜出一支雷射筆,2人各加刑兩個月,最終判處8名成年被告入獄2年9個月至3年1個月,另外3名青少年被告考慮到更生需要判入教導所。
法官林偉權在庭上讚揚部分被告的求情信情感真摯、沒怨天尤人或謾罵,判刑結束後,他亦主動向公眾讀出其中3名被告的求情信,他指希望案件審結後不只是化作一堆刑期,而是可以為社會帶來正面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