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國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 需先取得「特首證明書」 - 昭傳媒 UniqueMedia.hk
     

林定國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 需先取得「特首證明書」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過往本港在海外律師參與案件時,制度相對寬鬆,並無考慮國家安全因素,現時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是希望補充以前沒有處理的問題。當局在修例建議中,加入「申請前甄別程序」,海外律師要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才可正式向法院提交申請,之後要再由特首發出證明書,才能參與案件。

林定國出席一個電台節目時指,行政長官兩次扮演的角色不同,在初步甄選時,只是視乎基本資料,判斷有沒有實質機會獲批,並非最終決定。他解釋,啟動國安法第47條取得「特首證明書」的程序,需要向法庭入稟,再經由特首處理,其中涉及很多資源,如果申請並無理據,就毋須浪費法庭資源,因此要過初步甄選程序,篩走無可能成功的個案。

他又指,當特首詳細研究相關資料後,決定最終是否發出證明書時,需要考慮的因素會比初步甄選時更加複雜。





You may also li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