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指行会加会讨论23条草案 料立法会最快下周进行首读
消息指,行政会议下午召开特别会议讨论《基本法》23条立法草案,预料草案最快在下周三可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
《基本法》23条立法相关事宜小组委员会,早上召开第三次会议。小组委员会主席廖长江在会议完结时指,小组工作已结束,待政府提交条例草案后,会直接成为法案委员会审议草案。
在会议上,当局考虑就与“国家秘密”相关的罪行加入与“公众利益”相关的免责辩护,但议员仍有保留。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谢伟铨指,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公众利益,本质上不应有冲突,又指传媒根据消息作报道时,可能真心觉得关乎公众利益,但有关消息未必真确,希望法律条文能够针对情况。
律政司长林定国重申,维护国家安全是最高原则,但个别情况下可能有例外,参考外国有类似免责辩护,为了释除社会担心,值得考虑设立免责条款。他说免责辩护门槛要高,须将有关客观条件写清楚,强调公众利益并非取决于传媒的主观感觉,香港新闻媒体的专业守则,提及要通过正当手段获取资料,认为无论法律上和传媒之间,都有相关基本原则,只要传媒遵守,就不会违法。
林定国又指,律政司检控时,可以基于公众利益原因,行驶酌情权,不就案件作起诉,但认为设立免责条款,在客观上要更清晰,表明即使有例外,相关门槛高、不能被滥用,而依赖酌情权,可能令人心存侥幸,同时律政司行驶酌情权,不会对外公布原因,或会引起公众争议。
当局又考虑如果有人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时,涉及勾结境外势力,应属“罪加一等”。林定国指,会有独立条文清晰表达,涉及勾结境外势力案件属于更严重情况,相信最高刑罚亦会适量增加。
根据政府向立法会提交、总结《基本法》23条立法咨询的文件,当局指过去经验显示,煽动引起对中央或特区政府憎恨的行为,虽不一定同时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煽惑他人扰乱公共秩序,但放任有关煽动行为不理,可令大规模暴乱一发不可收拾,认为有需要厘清及完善“煽动意图”相关罪行的元素。
林定国指,“煽动意图”相关罪行源自《刑事罪行条例》,并在1997年前制定,“煽动意图”是否需要涵盖煽动使用暴力或扰乱公共秩序,不同英联邦国家法庭有不同诠释,认为目前法例不清晰,需要透过成文法厘清,减省在法庭上争辩。
林定国又指,目前法例规范意图引起香港特区、或中国不同地区居民间的憎恨或敌意,所指并非私人恩怨,而是群体之间。以往北区水货客问题,引起市民抗议,林定国以此为例子,指当时新界区很多内地自由行旅客,部分人觉得对香港市民造成滋扰,但就没有理性讨论如何解决问题,而是言语侮辱性内地旅客,针对有关挑起憎恨的情况,是“煽动意图”罪行的背后精神。
小组委员会主席廖长江关注,政府如何定义23条中,间谍活动罪和境外干预罪提及的“境外势力”,及如何针对“以商为谍”和“以学术为政治操控幌子”等情况。
保安局长邓炳强指,法律条文将定义“境外势力”,为与外国政府或政治性团体有关,并参考澳洲和新加坡,将被外国政府大程度或实体控制的组织,亦涵盖在内,条文亦会列明何谓实体和实质控制等。
选委界管浩鸣表示,23条引入“隐匿叛国”罪,知情不报属于犯罪,关注当局如何处理神职人员接受信徒告解的保密内容,及神职人员是否不用举报信徒的极端思想。林定国指,有关罪行是涵盖知道有人准备叛国的极端情况,相信有人告解明天准备以武力推翻特区政府或攻打国家的机会较低,又解释法律专业人员享有保密权,是由于法律列明任何人有咨询法律意见的权利,过程需要保密。
林定国又指,相信包括宗教人士在内,任何人听到有友准备作出伤害性行为,都应尽公民责任作出劝解,或通知当局阻止不幸事情发生。